盐城美团网 多起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案曝光,维护知识产权刻不容缓
发布时间:2024-06-02 09:17:55 作者:佚名 点击:159 【 字体: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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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假冒“戴森”注册商标刑事案件
案例 2
侵犯“橘子”酒店商标权案
案例 3
侵犯“小龙坎”餐饮品牌商标权案
案例 4
侵犯“金针菇”注册商标权
案例五
不规范使用“暴龙”注册商标侵权案
案例一
假冒“戴森”注册商标刑事案件
【案情基本情况】2021年1月至4月,被告人袁某等14人为牟取非法利润,未经“戴森”商标权人许可,擅自生产、销售印有“戴森”商标的吹风机,违法经营额3309085元,被告人明知该吹风机为假冒“戴森”注册商标,仍购买并向公众销售,购买金额898655元。
【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定被告人袁某等14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生产假冒“戴森”牌吹风机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何某等14人犯销售假冒“戴森”牌商品罪。据此,对15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一年至三年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本案是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平等保护国际知名品牌的典型案例。“戴森”品牌家电产品凭借独特的外观设计、功能效果等特点,深受市场消费者的青睐,广阔的市场空间和可观的经济效益使得不法分子铤而走险,实施知识产权犯罪。本案判决有力打击和震慑了侵犯知识产权、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
案例 2
侵犯“橘子”酒店商标权案
【案情基本情况】原告某酒店管理公司是第7300545号“橙子酒店”商标、第11460574号“橙子酒店精选”商标、第7300539号“橙子水晶酒店”商标、第12006171号“橙子酒店”商标的所有人。经调查发现,被告建湖县某快捷酒店在美团、大众点评等平台上注册并使用“橙子快捷酒店”提供客房预订服务。被告的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原告之间存在特许经营、许可等关系,涉嫌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向法院起诉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20万元。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建湖县快捷酒店在美团、大众点评等平台的对外宣传中显著使用“桔子快捷酒店”字样,其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原告存在某种联系,从而混淆市场主体和服务来源,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据此,法院判令建湖县快捷酒店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8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酒店住宿从业者利用网络“搭便车”侵权的典型案例。酒店住宿从业者在通过网络平台提供住宿预订服务时,显著使用“橙子”字样,误导消费者,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此提醒消费者,出差、外出旅游预订住宿时,建议通过酒店官方APP进行预订。通过第三方平台预订时,应通过消费者评论了解所要预订酒店的真实情况,防止受骗。
案例 3
侵犯“小龙坎”餐饮品牌商标权案
【案情基本情况】2017年11月21日,某餐饮公司(甲方)与周某(乙方)签订了《小龙坎特许经营合同》。后双方于2021年4月21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但周某并未按照协议约定去除“小龙坎”标识,而是在其开设的火锅店继续使用。原告作为“小龙坎”商标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东台市某火锅店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在东台市某火锅店解除加盟合同后继续使用“小龙坎”标识,构成商标侵权。一审法院遂判令东台市某火锅店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0万元。东台市某火锅店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被特许人继续使用特许人注册商标引发商标侵权纠纷的典型案例。特许经营合同并不能自然而然地成为被特许人随时、随地、随地使用特许人注册商标的“绿色通道”。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继续使用相关注册商标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 4
侵犯“金针菇”注册商标权
【案情基本情况】原告江西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为第13019935号“侯菇”商标、第13055691号“侯菇”商标的受让人。经调查发现,江苏省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盐城商厦分公司销售的由漯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饼干上印有“侯菇”字样,且使用显著。原告认为,漯河食品有限公司、江苏省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盐城商厦分公司未经许可,生产、销售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商品,构成商标侵权。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共同赔偿损失50万元。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商品包装上以特大号字体显著标注的“猴菇”字样,已起到区分、识别商品及其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加之二者在文字形制、读音等方面均相似盐城美团网,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被诉侵权产品侵犯了原告对“猴菇”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江苏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盐城百货分公司能够证明涉案商品具有合法来源,主观上不构成过错。据此,法院判决江苏省集团有限公司即该公司盐城百货分公司停止销售侵权产品;漯河食品有限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5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销售者侵犯知识产权却因提供合法来源而免于赔偿责任的典型案例。在知识产权纠纷中,侵权产品销售者若能证明其销售的产品具有合法来源,虽然不改变销售侵权产品行为的侵权性质,但可以免于赔偿责任。合法来源抗辩可以更好地平衡权利人与侵权主体之间的利益,有利于促进案件公平正义的实现。在此提醒广大销售者,在采购产品时,应持有供货方合法签字的供货清单和付款收据,并妥善保存采购发票,这样可以确保在发生此类纠纷时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五
不规范使用“暴龙”注册商标侵权案
【案情基本情况】原告厦门某眼镜公司因被侵权第5980120号“暴龙”、第19767189号“BOLON”注册商标,经查明,被告鲁某某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店铺招牌上使用“暴龙眼镜”字样,并在招牌左下角使用“BoLon”商标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因店铺停业,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鲁某某赔偿损失5万元。
【判决结果】一审法院认为,卢某某根据厦门某眼镜公司经销商销售人员的要求制作了店招及店面装修,有理由相信其已取得经销商的授权在店招上使用暴龙眼镜商标,故判决驳回厦门眼镜公司的起诉。厦门眼镜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卢某某作为涉案“BoLon”及“暴龙”眼镜产品的销售者,在涉案店铺内使用“BoLon”及“暴龙”标识,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或混淆涉案店铺与原告厦门眼镜公司之间的关系。 卢某某的行为已超出商标指示性使用的合理范围盐城美团网,损害了原告厦门眼镜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商标侵权。据此,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改判被告卢某某赔偿原告厦门眼镜公司经济损失4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商品销售者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的典型案例。商品销售者基于销售商品的需要,可以在一定限度内描述性地使用注册商标。一旦超出使用限度,导致普通消费者误认为销售者与商标权人存在特许经营或特许关系,则有可能承担侵权责任。同时,销售者在签订合同时,应认真审查其是否具有使用该商标的授权,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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