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丰 (公告)12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4-03-21 16:20:27 作者:佚名 点击:232 【 字体:大 中 小 】
12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大丰征地补偿安置[2023]12号
(本公告为首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第三十七条 根据大丰方案[2023]12号对拟征地进行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如下:
一、采集范围
本次征地位于开发区河口村二组、四组范围内。 征地具体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2. 土地状况
根据拟征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地现状如下:
1、一地块拟征用开发区河口村集体土地0.0144公顷(0.216亩)。 其中,农用地0.0144公顷(0.216英亩),其中耕地0.0144公顷(0.216英亩); 0公顷(0英亩)建设用地; 以及 0 公顷(0 英亩)未使用土地。
2、二号地块拟征用开发区河口村集体土地0.1353公顷(2.0295亩)。 其中,农用地0.1353公顷(2.0295英亩),其中耕地0.1353公顷(2.0295英亩); 0公顷(0英亩)建设用地; 以及 0 公顷(0 英亩)未使用土地。
3、第三地块拟征用开发区河口村四组集体土地0.095公顷(1.425亩)。 其中,农用地0.095公顷(1.425英亩),其中耕地0.095公顷(1.425英亩); 0公顷(0英亩)建设用地; 以及 0 公顷(0 英亩)未使用土地。
4、第4号地块拟征用开发区河口村四组集体土地0.095公顷(1.425亩),其中农用地0.095公顷(1.425亩),其中农用地0.095公顷(1.425亩) )耕地面积; 0公顷(0英亩)建设用地; 以及 0 公顷(0 英亩)未使用土地。
5、第五地块拟征用开发区河口村二组集体土地0.1804公顷(2.706亩)。 其中,农用地0.0622公顷(0.933英亩),其中耕地0.0151公顷(0.2265英亩); 建设用地0.1182公顷(1.773英亩); 以及 0 公顷(0 英亩)未使用土地。
6、6号地块拟征用开发区河口村二组集体土地0.0701公顷(1.0515亩),其中农用地0.016公顷(0.24亩),其中农用地0.0007公顷(0.0105亩) )耕地面积; 0.0541公顷(0.8115英亩)建设用地; 以及 0 公顷(0 英亩)未使用土地。
3. 收集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本次征用土地用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并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组织实施的区域开发建设需要土地。
四、补偿方式及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照《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大丰区征收区域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大政发[2020]157号)的规定执行。
批次名称
被征地村
农业用地
(面积综合地价)
建设用地(元/亩)
未利用的土地
(元/亩)
土地补偿费(元/亩)
安置补助费(元/人)
西河口路东侧、幸福路南侧1至6号地块
开发区河口村
21000
21000
42000
29400
被征地属于农民承包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向被征地农民支付不低于70%的土地补偿费。
(二)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参照《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盐城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及幼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盐政发[2021]12号)的规定执行。
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照拆迁政策给予补偿。
五、移民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本次征地涉及被征地农民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和《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盐城市大丰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按照《大政规发[2022]2号》执行。 未满16周岁的移民,不作为失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安置补助费由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按规定全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镇(区、街道)、村、村民组以及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范围内公告。 、村委会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意见。 意见。 本公告公示期为30天,即2023年6月14日至2023年7月13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至2023年7月13日)提出,并应在不晚于5日提交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公告期限届满后的天数。 工作日内提交。 报送地址为:盐城市大丰区幸福西街9号自然资源和规划局305室(电话:83515765;邮政编码:224100)。 以邮寄方式发送书面意见的,以邮戳日期为准。 书面意见应当明确、具体,并明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成员或者半数以上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部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的,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四、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者、使用权人应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即2023年6月14日至2023年7月13日,向村(居委会)提交房产权属证明材料。他们所在的委员会。 正在办理补偿登记大丰,请互相告知。 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权人未按时办理补偿登记的,补偿内容按照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定。
特别公告。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
2023 年 6 月 13 日
10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大丰征地补偿安置[2023]10号
(本公告为首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第三十七条 根据大丰拟征地通知[2023]10号对拟征地进行的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事项现将其公告如下:
一、采集范围
本次征地位于大众街道德丰村一组内。 征地具体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2. 土地状况
根据拟征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地现状如下:
1、一地块拟征收大众街道德丰村集体土地0.5767公顷(8.6505亩)。 其中,农用地0.5767公顷(8.6505英亩),其中耕地0.0722公顷(1.083英亩); 0公顷(0英亩)建设用地; 以及 0 公顷(0 英亩)未使用土地。
2、二号地块拟征收大众街道德丰村集体土地7.9722公顷(119.583亩)。 其中,农用地7.9722公顷(119.583英亩)大丰,其中耕地6.4836公顷(97.254英亩); 0公顷(0英亩)建设用地; 以及 0 公顷(0 英亩)未使用土地。
3. 收集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本次征用土地用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并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组织实施的区域开发建设需要土地。
四、补偿方式及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照《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大丰区征收区域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大政发[2020]157号)的规定执行。
批次名称
被征地村
农业用地
(面积综合地价)
建设用地(元/亩)
未利用的土地
(元/亩)
土地补偿费(元/亩)
安置补助费(元/人)
丰中初级中学西侧1、2号地块
大众街
德丰村
21000
21000
42000
29400
被征地属于农民承包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向被征地农民支付不低于70%的土地补偿费。
(二)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参照《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盐城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及幼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盐政发[2021]12号)的规定执行。
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照拆迁政策给予补偿。
五、移民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本次征地涉及被征地农民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和《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盐城市大丰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按照《大政规发[2022]2号》执行。 未满16周岁的移民,不作为失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安置补助费由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按规定全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在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镇(区、街道)、村、村民组以及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听取成员、村委会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意见。 意见。 本公告公示期为30天,即2023年6月14日至2023年7月13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至2023年7月13日)提出,并应不晚于5日提交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公告期限届满后的天数。 工作日内提交。 报送地址为:盐城市大丰区幸福西街9号自然资源和规划局305室(电话:83515765;邮政编码:224100)。 以邮寄方式发送书面意见的,以邮戳日期为准。 书面意见应当明确、具体,并明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成员或者半数以上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部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的,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四、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者、使用权人应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即2023年6月14日至2023年7月13日,向村(居委会)提交房产权属证明材料。他们所在的委员会。 正在办理补偿登记,请互相告知。 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权人未按时办理补偿登记的,补偿内容按照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定。
特别公告。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
2023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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