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 滨海县界牌镇诚信超市销售超范围使用添加剂的水果罐头,已获利 27 元
发布时间:2024-10-20 15:36:39 作者:佚名 点击:144 【 字体: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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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滨海县界牌镇诚信超市销售的水果罐头(杨梅罐头)使用超范围添加剂。
(一)抽查基本情况。滨海县界牌镇诚信超市销售的临沂百益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水果罐头(杨梅罐头)胭脂红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业务环节的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滨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界牌分局接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将其送达当事人滨海县界牌镇诚信超市,并进行现场检查调查。经查,涉案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水果罐头(杨梅罐头)总成交额72元,利润27元。该方发布了召回公告,但由于无法联系到具体消费者,因此无法实际召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本项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一、没收3瓶装水果罐头(杨梅罐头); 2、没收违法所得27元; 3、处以1万元罚款。
2、滨海县界牌镇娟子超市销售的脆糯豆(巴瓦豆)价格偏酸,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一)抽查基本情况。滨海县界牌镇娟子超市销售的临沂豆一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脆糯豆(蚕豆)酸价(以脂肪计)(KOH)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业务环节的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滨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界牌分局接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将其送达当事人滨海县界牌镇娟子超市,并进行现场检查调查。经调查,当事人购买了1箱(30袋)不合格的脆糯豆(蚕豆),随机抽查11袋。其余19袋被上级供应商召回,并未出售给消费者,因此召回未实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由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了进货凭证、工厂检验证明以及供货商、生产企业的资质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3、滨海县东坎街宝月阁餐厅用的姜:
(一)抽查基本情况。滨海县东坎街道宝月阁餐厅使用的生姜、甲拌磷、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业务环节的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城中分局接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将其送达当事人滨海县东坎街道宝月阁酒楼,并对酒楼进行了现场检查调查。经查,当事人使用的生姜价值36元。由于生姜在烹饪菜肴时作为配菜使用,无法统计具体使用生姜的菜品和数量滨海,因此无法计算违法所得。因当事人为餐饮服务单位,生姜不单独销售,故不能召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由于当事人首次违法,并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本款规定,城中分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4、滨海县东坎街复兴人家餐厅使用的餐具:
(一)抽查基本情况。滨海县东坎街复兴人家酒楼使用的自消毒碗、自消毒酒杯中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业务环节的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城中分局接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将其转交给当事人滨海县东坎街道复兴人家酒楼经营者蒋某某,并对餐厅进行了现场检查调查。经调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自消毒碗、自消毒酒杯的清洗消毒均由店内工作人员完成。因操作不当,抽检餐具未通过检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城中分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5、滨海县东坎街道桂兰冷冻食品经营部销售的鳊鱼:
(一)抽查基本情况。滨海县东坎街道桂兰冷冻食品经营部销售的鳊鱼恩诺沙星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业务环节的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城中分局接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将情况送达当事人滨海县东坎街道桂兰冷冻食品销售部经营者刘某某,并对食品销售部进行了现场检查调查。经调查,当事人出售的鳊鱼是经营者从别处购买的。由于进货检验不严,抽检的鳊鱼未能检验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城中分局决定不给予行政处罚。对相关当事人的处罚。
6、滨海县东坎街精诚私房菜所用餐具:
(一)抽查基本情况。滨海县东坎街道精诚私房菜使用的自消毒骨板、自消毒筷子中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业务环节的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城中分局接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将情况转交当事人滨海县东坎街道精城私人餐厅经营者程某某,并对私人餐厅进行了现场检查调查。经调查发现,涉事当事人使用的自消毒骨板、自消毒筷子的清洗消毒均由店内工作人员完成。因操作不当,抽检餐具未通过检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城中分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7、滨海县坎北街道快健水产销售点出售的鳊鱼:
(一)抽查基本情况。滨海县坎北街道快健水产品销售点销售的鳊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业务环节的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城中分局接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将其送达当事人滨海县坎北街道快健水产品销售点,并对销售点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经查,当事人出售该批鳊鱼价值77.44元,违法所得77.44元。已全部售出,无法进行实际召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由于当事人首次违法,并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本款规定,城中分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八、刘某某在滨海县坎北街道刘秀勤蔬菜销售点销售的生姜:
(一)抽查基本情况。刘某某在滨海县坎北街道刘秀琴蔬菜销售点销售的生姜中,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业务环节的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城中分局接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将其送到滨海县坎北街道刘秀琴的蔬菜销售点,并对刘秀琴的摊位进行了现场检查调查。经查,当事人出售该批生姜价值63.2元,违法所得63.2元。已全部售出,无法进行实际召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由于涉案金额较小,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城中分局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处罚。
滨海县坎北街道宋玲玲蔬菜销售点(个体工商户)出售的普通白菜:
(一)抽查基本情况。滨海县坎北街道宋玲玲的蔬菜销售点(个体工商户)销售的普通白菜,呋喃丹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业务环节的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城中分局接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将其送达当事人宋玲玲位于滨海县坎北街道的蔬菜销售点(个体工商户),并对销售点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经查,涉案当事人出售该批普通白菜价值25.64元,违法所得25.64元。已全部售出,无法进行实际召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由于涉案金额较小,当事人均履行了进货检验义务,积极配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第二款的规定,城中分局决定不得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9、严某某在滨海县坎北街道严长军蔬菜销售点销售的生姜:
(一)抽查基本情况。严某某在滨海县坎北街道严长军蔬菜销售点销售的生姜中,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业务环节的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城中分局接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将其送到滨海县坎北街道严昌军的蔬菜销售点,并对严昌军的摊位进行了现场检查调查。经查,当事人出售该批生姜价值51.84元,违法所得51.84元。已全部售出,无法进行实际召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由于当事人首次违法,并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本款规定,城中分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十、周某某在滨海县坎北街道周鹏辉蔬菜销售点销售的生姜:
(一)抽查基本情况。周某某在滨海县坎北街道周鹏辉蔬菜销售点销售的生姜中,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业务环节的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城中分局接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滨海县坎北街道周鹏辉蔬菜销售点周某某,并对周某某的摊位进行了现场检查调查。经查,当事人出售该批生姜价值87.36元,违法所得87.36元。已全部售出,无法进行实际召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由于涉案金额较小,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城中分局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对相关当事人的处罚。
11、海县和润万家超市出售的山药
(一)抽查基本情况。滨海县和润万家超市销售的山药、咪鲜胺、咪鲜胺锰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业务环节的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滨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将情况转送至涉案当事人、滨海县和润万家超市,并对滨海县和润万家超市进行了现场检查调查。经查,当事人以124元的价格出售该批山药滨海,获得违法所得36元。已全部售出,无法进行实际召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由于涉案金额较小,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十四条(三)的规定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条例[2022]2号),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给予当事人: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36元;三、处以2000元罚款。
12、盐城市滨海县坎北街道爱兰果蔬店使用的鸡丁(预制肉制品)
(一)抽查基本情况。盐城市滨海县坎北街道爱兰果蔬店使用的鸡肉丁(预制肉制品)、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业务环节的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滨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将其送达当事人滨海县坎北街道爱兰果蔬店,并对店面进行了现场检查调查。经查,当事人以21.06元的价格出售该鸡丁(预制肉制品),获取违法所得21.06元。已全部售出,无法进行实际召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由于案件涉案金额较小,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向执法人员如实提供相关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关于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意见》》,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21.06元、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13、盐城市滨海县惠瀚生活超市出售的三明治(草莓味)(糕点)
(一)抽查基本情况。盐城市滨海县惠瀚生活超市销售的三明治(草莓味)(糕点)细菌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业务环节的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滨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将其送达当事人滨海县惠瀚生活超市,并对超市进行了现场检查调查。经查,当事人将该三明治(草莓味)(糕点)以38元的价格出售,获得非法收入38元。已全部售出,无法进行实际召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由于案件涉案金额较小,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向执法人员如实提供相关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任意适用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38元、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14、盐城市滨海县坎北街道汇林鲜果店使用的鸡翅(调理肉制品)
(一)抽查基本情况。盐城市滨海县坎北街道惠林鲜果店使用的鸡翅(熟肉制品),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业务环节的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滨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将其送至当事人滨海县坎北街道汇林生鲜水果店,并对店面进行了现场检查调查。经查,当事人以35.04元的价格出售鸡翅(预制肉制品),获取违法所得35.04元。已全部售出,无法进行实际召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由于案件涉案金额较小,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向执法人员如实提供相关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关于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意见》》,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35.04元、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15、盐城市滨海县天长镇芒芒蔬菜销售部使用的奥尔良鸡(预制肉制品)
(一)抽查基本情况。盐城市滨海县天长镇芒芒蔬菜店使用的奥尔良鸡(预制肉制品)、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业务环节的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滨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将其送达当事人滨海县天长镇芒芒蔬菜店,并对店面进行了现场检查调查。经查,当事人以12.32元的价格出售奥尔良鸡(预制肉制品),获取违法所得12.32元。已全部售出,无法进行实际召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由于案件涉案金额较小,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向执法人员如实提供相关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关于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意见》》,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2.32元、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16、盐城市滨海县坎北街道博润便利店出售的香蕉
(一)抽查基本情况。盐城市滨海县坎北街道博润便利店销售的香蕉、吡虫啉等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业务环节的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滨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将其送达当事人滨海县坎北街道博润便利店,并对店面进行了现场检查调查。经查,涉案人员以21.72元的价格出售香蕉,获得非法收入21.72元。由于已全部售出,无法进行实际召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在采购上述香蕉过程中,查验了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和农产品检验报告,同时保存了相关进货凭证,履行了进货检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建议不予行政处罚强加于有关各方。 。
17、苏果超市滨海县蔡桥镇专营店经营的生姜、百合
(一)抽查基本情况。滨海县蔡桥镇苏果超市专营店经营的噻虫嗪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百合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
(二)业务环节的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滨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滨海县蔡桥镇苏果超市专营店,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调查。经查,涉案当事人经营该批生姜、百合,货值590.04元,获取违法所得115.04元。已全部售出,无法进行实际召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由于当事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供应商资质证明、采购文件、检测证明等证据材料,履行了采购检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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